【MyGoNews編輯部/綜合報導】為加強房地產行業管理,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,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2010年6月8日通過《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》。該辦法分為房地產開發經營、房地產經紀、房地產估價、房地產組織、監督檢查、法律責任、總則和附則等8個部分。
辦法規定,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:
(1)在商業銀行設立項目資本金專戶。
(2)按投資總額的15%存儲項目資本金。
(3)開發商銷售商品房之前,應當合理確定銷售價格,並報價格部門備案。
(4)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,確需調價且調整幅度超出備案價格15%的,應當在調價前辦理備案變更。
(5)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,公示主管部門發布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、服務內容標準和流程、收費項目、計費依據和標準。
(6)房地產經紀機構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,不得代收和監管當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項。
(7)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當事人規避交易稅費簽訂「陰陽合同」提供便利。